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做法的入罪准则:rn同一诽谤信息事实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rn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rn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rn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nr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连合发布《关于解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解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恫吓、违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rnrn 该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十条,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rnrn 司法解释明确限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牵涉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修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rnrn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做法的入罪准则,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第二条限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事实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节严重”。rnrn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第七条限定,违背国家限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且违法经营和违法所得超出肯定数额的,以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nrn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流程的要求;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恫吓犯罪的认定问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恫吓、违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2018-05-28 13:08: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