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案、控告、投诉能够用书面或者表面提议。接受表面报案、控告、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rn
2、如果应当立案而公安拒却立案的,能够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议控告;rn
3、法律依据:rn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手续的审查和处置】【立案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投诉和自首的手续,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能够申请复议。rn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借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借口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18-06-09 15:10: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