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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骑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郑** 四川 - 甘孜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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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甘孜

【案情】刘某骑自行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岔口附近,准备从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村中。当刘某的自行车前轮越过路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时,适逢张某行驶两轮摩的车由南往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的车的前轮撞在刘某的自行车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的车倒地滑动六七米,张某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丧命,刘某未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负意外主要职责。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限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该罪隶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作为非机敏性交通工具不够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敏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敏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刘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限定并无把非机动车辆的行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限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况且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导致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导致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行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限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使人伤亡或者招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限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意外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置。现实中非机动车辆的大量使用,导致意外的发生可能比机动车辆的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碃揣百废知肚版莎保极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所以,对刘某应该追究交通肇事罪。【管析】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主要基于如下几点考虑:
一、现行刑法限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职责的犯罪做法。交通肇事罪隶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是一种过失犯罪,其主体并非仅限于机动车辆行驶人,其他通常主体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当路人违背交通法规或交通指挥工作人员违背交通法规胡乱指挥导致他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到重大损失时,其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更何况非机动车辆行驶人。所以,第一种观点中认为只有机敏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而使用非机敏性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是不成立的,其无真正理解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二、根据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当做法人的做法危害性达到刑法所应追究刑事职责的程度时,刑罚权随之予以启动;当做法人的做法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律关系时,刑法必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职责。所以,当做法人行驶非机动车辆违背限定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他人丧命时,由于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利益,理应对其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职责,而并非像有的人所说那样能够追究做法人的过失使人重伤或丧命罪的刑事职责,因为过失使人重伤或丧命罪侵害的是具体被害人的人身权,并非公共安全利益。另外,从表面上来看,行驶非机动车辆导致较大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是这并不能代表非机动车辆违背交通法规导致生命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情形不会发生。所以,当做法人行驶非机动车辆违背交通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冒犯交通肇事罪时,为何不能对其处以交通肇事罪呢这刚巧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本就不会导致轻罪重刑或重罪轻刑。作者:新干县人民法院陈建辉

2018-06-01 10:3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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