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议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限定的申请时限超出六十日的除外。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借口耽误法定申请时限的,申请时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量。
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议。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2018-03-26 07:01: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