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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计划18,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到达时间起,至被保险人搭载替代交通工具或恢复预订行程后的原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止

卢** 福建 - 福州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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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福建 - 福州

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限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敏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隶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第3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限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经营资本、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本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第4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限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执行。

2018-03-24 01:0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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