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rn 试用期辞工,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薪水解决去职手续。rn 《劳动合同法》rn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rn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n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n 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n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n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n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n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rn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rn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2018-03-23 11:47: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