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差别盗窃罪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屡次窃取他人财物的做法。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爱人,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有意,并都以违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有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差别:
1、犯罪主体分别。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拥有他人财物的已到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2、犯罪有意的内容和时间分别。侵占罪做法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违法占有自己业已拥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有意只能产生于拥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做法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拥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违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有意只能产生于违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观方面分别。侵占罪的手段既能够是秘密的,也能够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4、做法爱人分别。侵占罪的做法爱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做法爱人;盗窃罪的做法爱人是他人的动产。
二、侵占罪与诈骗类罪的差别诈骗类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做法,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差别:
1、财物托付的原由分别,这是二者的关键差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做法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做法人,即做法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由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做法人支配,并非做法人欺骗所致。
2、危害做法分别。诈骗类罪的危害做法是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侵占罪则是违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托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分别,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做法人是在做法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2018-05-08 10:26: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