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是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的。是能够按照月份分隔计量金额。rnrn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到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限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到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离任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量交纳个人所得税:rn rn rn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到的一次性赔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贴费和其他补贴花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工人平均薪水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到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限定,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获到多月的薪水、薪金收入,应予在肯定时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获到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水、薪金收入,按照税法限定计量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事实上工作年限数计量,超出12年的按12年计量;rn rnrn
2、个人领取一次性赔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限定的比例事实上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能够在计征其一次性赔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rn rnrn
3、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限定宣告破产,公司工人从该破产公司获到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n rnrn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薪水、薪金所得合并计量补缴个人所得税。rn具体减免资料请联系主管地税分局。
2018-03-19 19:36: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