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另一半要求离婚,须得军人认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孩子期间、分娩后2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议离婚。女方提议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两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爸妈与娃儿间的关系,不因爸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娃儿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妈两方的娃儿。
离婚后,爸妈对于娃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权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
2018-03-15 20:16: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