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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一名员工3月8日入职,该员工是隶属正式员工还是隶属试用期员工,他的去职按照什么试用期解决去职还是转正解决去职

熊** 四川 - 宜宾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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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宜宾

劳动者辞工的,又再次入职的,如果用人单位之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商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再次入职,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再次商定试用期的。rnrn试用期的时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rnrn法律限定劳动合同时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1个月;不满三年的,不得超出2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出6个月。两方商定的试用期时限只需不违背法律限定即可。rn劳动者试用期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邮寄、录音录像等),到时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rnrn法律依据:rn《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能够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rnrn《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rn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rn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rn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合同时限。rnrn《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018-03-08 19:1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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