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限定的请求》的复函中限定,一些公司在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时私行向工人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背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商量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限定,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rnrn国有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也不得向工人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私行收取典质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公司立即退还给工人本人。rnrn因此,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2018-03-06 12:48: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