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纷争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限定,无资格的事实上施工人借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根据该限定,借用资格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为无效。rn 其次,根据《建筑法》第66条限定,建筑施工公司转让、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应予他人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能够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格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限定的质量准则导致的损失,建筑施工公司与使用本公司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司法解释》第4条也限定,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无资格的事实上施工人借用有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做法无效。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限定,收缴当事人已经获到的违法所得。
2018-03-03 18:4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