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到房屋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隶属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配。一方婚前给了全部房款,婚后获到房屋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分别就是房屋证获到的时间分别。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隶属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配。rn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买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配,之前分别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分别的限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限定,其第十条这样限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8-02-27 05:00: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