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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什么在法院答辩

谌* 重庆 - 九龙坡区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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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重庆 - 九龙坡区

2003年5月31日,早上大体十一点半,公司负责人通知我移交全部工作,并说今天是我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由于到了吃饭时间,我便回家吃饭。中午1点半左右,两位警官来到我住处,一位警官告知我:公司有人报案,说我拿走了该办事处的由我保管的全部财务资料、现钱,叫我到警局协助调查此事。我来到警局,警官希望我一起去公司现场查验。到公司后,该负责人拿发生保险柜密码、柜子及保险柜钥匙,但保险柜已不能打开。于是其负责人便叫了一位开锁的来,最后破坏性地打开了保险柜,其负责人拿发生保险柜的全部物件,有全部账本、应收款单据、现钱、借券等。警官这时当众申明:
1、公司报案,称有人私拿该办物件,现经现场查验不符事实;
2、该员工对该公司的工作移交,是其该公司内部事由,希望两方能处置好;
3、如果该公司认为工人有经济问题,应请相关部门立案调查。随后我就先于警官离开了公司。现该公司起述至法院,告我所管账务短款叁仟多元。所持证据为当日出纳日记账及部份借券,但没提供会计账本。并该公司在建账中采用违法建账,以避税收,我应怎样答辩?答复: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讼或者被告提议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诉讼要求的相应的证据手续。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另一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职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够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受不利后果。你的询问中,公司所提供的出纳日记和部分借券等证据均需法院查证属实后,才能够成为案件的证据,但各种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是分别的。你的答辩应主要针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正文部分写明你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经过,两方争议的焦点所在,起因和现状,提议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和证明来源依据,据理进行反驳。在答辩中所提议的自己的主张,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职责。至于另一方无会计帐册及存在避税做法等,你能够根据案件的事实上具体情况判断可否加以利用。证据的相互关系及证明力是由法院在审判中根据案件事实上情况加以采信和决定的。(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2018-02-22 16:1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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