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收费标准为600元/人次;再次鉴定为1200元/人次。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翼价行费(2006)20号
一、收费标准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3、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伤及供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个人支付。
三、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鉴定费用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2018-10-26 10:33: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