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对于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你能够申请复议一次,也能够提供保证。当然,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诉讼前或者当事人诉讼后,为保障将来的奏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到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罚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限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纷争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到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能够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8-02-21 03:01: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