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限定劳动者有休年假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辞掉工人时,该工人一天年假还无休,公司应应怎样折算薪水?如果工人休结束所有年假后辞工,公司可否有权扣除其多休的年假薪水?未休年假薪水应该要怎样计量? 当年度结束以及员工去职时,会发生年休假怎样折算成薪水的问题,在此总结一下:
(一)年度结束时有未休年假 《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限定:“用人单位经工人认可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工人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工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薪水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工人正常工作期间的薪水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准则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薪水。 不过《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限定:“用人单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但是工人因本人原由且书面提议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能够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水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到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予以1倍的薪水。
(二)去职时有未休年假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去职时能够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量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限定:“用人单位与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工人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工人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但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可见,员工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2018-02-18 17:34: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