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8年半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炒鱿鱼、免职、炒鱿鱼),可否应该支付赔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rnrn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合法借口,也无支付经济赔偿或者无履行合法流程,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的情形,能够认定该用人单位做法隶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限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准则为每工作2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薪水,俗称2N;rnr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限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限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即每工作2年支付一个月本人薪水,N;rnr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无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赔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薪水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rnrn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议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rnrn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rn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rn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rn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rn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r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rn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rn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rn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n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n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rn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n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rn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rn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rn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n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限定的要求、流程,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rn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的;rn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rn
(三)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rn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rn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rn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rn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rn
(八)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n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n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rn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rn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rn (十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n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2018-02-13 16:23: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