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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以做法当时为确定准则

李** 吉林 - 吉林市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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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做法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限定:“做法人因对做法的性质、另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做法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导致较大损失的,能够认定为重大误解”.该限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通常以两方误解为原则,以一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n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有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通常要件衡量,具有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做法.n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n.重大误解的表意人
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心识的表示,无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
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无表示意思而为的做法,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做法,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n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由.n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通常是做法人的过失做法导致的,即由做法人不注意、不谨慎导致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由,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发生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限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n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做法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受的义务n.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分别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准则,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2018-02-06 22: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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