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私通、姘居、重婚、抛弃、凌虐或谋杀等侵害做法,导致婚姻关系破碎并导致无犯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犯错方予以无犯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犯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犯错方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犯错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离婚时,无犯错的一方当事人怎样提议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呢?《婚姻法》第三十条限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限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分别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的无犯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议。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的无犯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认可离婚也不基于该条限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能够在离婚后2年内就此单独提诉讼讼。
(三)无犯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提议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2年内另行诉讼。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犯错做法导致离婚而应该承受的法律职责,这种法律职责的承受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两方协议商定。如果无犯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两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可否认可离婚、财产分配、娃儿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到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则需要根据以下的准则来确定:第
一,加害人犯错程度。能够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犯错严重的,给受害人导致情绪伤害,导致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第
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能够考虑受害人所遭到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得病;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牵涉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第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私通相比,重婚犯错做法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私通做法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第
四,其他相关因素。如两方结婚年限,两方结婚时间长短,两方婚后的感情,无犯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2018-01-20 15:31: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