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要求赔偿。《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工人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工人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但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第十条用人单位经工人认可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工人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工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薪水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工人正常工作期间的薪水收入。用人单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但是工人因本人原由且书面提议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能够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水收入。第十一条计量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的日薪水收入按照工人本人的月薪水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薪水是指工人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薪水后的月平均薪水。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事实上月份计量月平均薪水。工人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水收入。实行计件薪水、提成薪水或者其他绩效薪水制的工人。日薪水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定执行。
2018-01-25 03:29: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