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之后通常是两个月内会出裁判书,案件争议大或者影响大的,出裁判的时间就会晚一些,当事人能够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传票上有法官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规则的若干限定》第二条限定,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民事案件,时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流程审理的民事案件,时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有海损案件的时限为2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判的上诉案件,审理时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时限为三十日。 对罚金、拘捕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时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限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时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时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限定解决。
2018-01-23 04:43: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