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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延工人薪水,工人提议辞工,雇主提议结算薪水只给支付百分之六十!7000薪水只给发4000这样合法吗?

张** 贵州 - 黔东南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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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 黔东南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述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述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借口;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述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述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述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述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述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两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增加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取证,或针对两方当事人的申述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妇了解情况和搜罗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判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判定;无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判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人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到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两方当事人签字,仲裁人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述人的申述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两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两方未达到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两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置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准许能够延长30日。处置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可延长15日。

2018-01-18 00: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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