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受浴场雇主的聘用参与管理浴场卖淫活动,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霍* 广东 - 湛江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湛江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聘用、逼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做法,协助组织卖淫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有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做法,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刑法第二十七条限定,在共有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常理解,“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在具体认定时的分别是,前者本质上是一种主做法,而后者是辅做法。虽然关于“辅助作用”的表述在刑事领域不尽相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使用的是“协助”,第二十七条使用的是“辅助”,而《两高解答》使用的是“帮助”,但在本质的含义上并无分别,均明显有别于实行做法的“次要作用”。基于这一分析,将协助组织卖淫做法理解为帮助犯,应当是准确、科学的。帮助犯与主做法实施者即实行犯是按照分工分别区分的,二者的根本差别在于,帮助犯不实施主做法。就组织卖淫罪而言,帮助所实施的做法不能是组织做法,否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2017-12-21 09:49:57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湛江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