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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未商定合作时限

邓** 新疆 - 喀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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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喀什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奏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增加;不能达到增加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限定:  (四)履行时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任意履行,债权人也能够任意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合同未商定履行时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时限期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期满时起算。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增加“合作结束时间由两方商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一方终止协议。”对以后一方想终止协议不利。本来不商定合同履行时限,根据合同法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两方可任意终止。

2018-04-22 05:0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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