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寓居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那么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意转让买卖呢?相关法律怎样限定呢?具体详情如下:
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意转让买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限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土地变换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换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换自变换登记之日起奏效。”根据这一限定,乡村居民买卖、转让或者集成房屋后,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土地变换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换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定,乡村村民转让买卖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买下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撑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经宅基地所有权集体认可,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准许,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准则给与赔偿后才能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手续。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只变换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换所有权。故解决变换登记时,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所有,不能变换为国有或其他集体所有,变换登记的只是使用用权,有的地方在解决类似的变换登记时,认为只要集体认可,并对集体给与肯定赔偿后就将土地所有权由原集体所有变换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是不能律依据的。因为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是有严格的法律流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报批流程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且征地权只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于宅基地所有者的集体,应严格管好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让村民以转让房屋的名义随意转让宅基地,土地登记机关也不能对未经集体认可、未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私行买下民房,并向买下宅基地的做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使违法做法合法化。
乡村房屋买卖纷争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调查分析
乡村、农民、乡下问题是牵涉我国经济全面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既是各级政府机关的重要工作,也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农民利益体现为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在许多财产类型中,房屋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乡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牵涉乡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裁判千差万别。
2017-11-25 07:26: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