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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改规划换取安置房怎样纳税

唐* 湖南 - 湘西 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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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湘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事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牵涉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牵涉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买下安置住房的个人牵涉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事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和拆迁安置赔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出扣除事项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买下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买下超出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准则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获到的拆迁赔偿款及因拆迁再次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限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效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范围;“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准许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事项;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限定予以退税。

2017-11-19 12:3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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