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合同中对于管辖有无特殊商定,如无特殊商定,可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诉讼,因此不愿意定在香港诉讼;但本案无那么简单,仍需考虑将来裁判的执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裁判的安排》,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能够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如果你们无明确的书面管辖协议,那么即使一方在内地法院胜诉,也不愿意定能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故如果贵司在内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很有可能在香港诉讼。根据内地公司法,通常来说公司承受职责(香港也是),若你未足额给钱或者抽逃注册资本,你在给钱范围内承受连带职责,但是如果存在“公司面纱”的情况则例外,建议你带齐手续约律师详细询问。如有需要,可与本律师团联系,本律师团有了解香港法律的律师,与香港方面也有交流与合作。
2017-10-26 22:4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