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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继承租

薛** 四川 - 甘孜 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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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甘孜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组织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工人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省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对于公租房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公租房的承租权继承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配,但能够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事实上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丧命,按下列限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住人的,由共有住住人商量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商量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有住住人中确定变换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另一半;
2、原承租人娃儿(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寓居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爸妈;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寓居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住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另一半和直系亲属商量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商量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步骤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另一半;
2、原承租人的娃儿(按他处寓居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爸妈;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有住住人:是指公有寓居房屋的承租人丧命或者变换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事实上寓居生活2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寓居,或者有,但寓居困难的人(结婚、出世不受前述要求限制)。

2017-10-23 11:0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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