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劳动这薪水。劳动者即辞即走,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聘请该劳动者产生的花费,用人单位能够要求承受。 按时足额发放薪水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能够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加付赔偿金。如果对数额等存在争议,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 第五十条 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薪水支付暂行限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薪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代扣劳动者薪水: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花费;
(三)法院裁判、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限定能够从劳动者薪水中扣除的其他花费。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2017-10-21 14:39: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