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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建、加建的房

刘* 安徽 - 合肥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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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合肥

违建房是指违规建筑,无经过所辖部门准许的建筑。/
2、关于违建房的法律法规
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规搭建和违规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限定,制定本限定。
  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屋权所有人认可的搭建,属违背《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规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置: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规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置: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准许或虽经准许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规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置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置。
  第五条未经公房屋权所有人认可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规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置;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规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置。
  第六条未经公房屋权所有人认可,未获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规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规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出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本限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限定之外的违规搭建、违规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限定处置。
  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准许,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能够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置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在整治违规搭建、违规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商洽;商洽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规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搭建、违规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金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规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限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规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规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流程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规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规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规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规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证据
  
(一)投诉或要求整治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做法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规搭建、违规建筑,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置;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妨碍查处违规搭建、违规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规搭建、违规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做法人承受花费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职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规搭建、违规建筑的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限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导致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2017-10-21 01:2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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