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限定大致可能能够争夺的权益有:
1、如果单位安排了调休,您无权向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
2、单位安排您加班但无安排调休,您能够要求单位支付您加班费。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基于上述限定,法律不鼓励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如确有需要,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建议您结合上述限定的加班费的计量方式自行计量自己的加班费,然后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手续:
1、搜罗劳动合同、考勤表、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的安排加班的证据,如通知、文件等。
2017-10-21 09:22: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