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 第七条 薪水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日子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期的工作日支付。薪水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薪水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薪水。
如果用人单位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劳动者能够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根据《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报酬的,除在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支付劳动者薪水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水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
2017-10-15 11:05: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