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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 鄂尔多斯
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其属于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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