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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株洲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方应当共有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解决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资料和证明手续: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两方当事人共有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娃儿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商量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 (二)隶属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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