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行驶证发生增驾新规,新规如下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
第十五条已拥有机动车行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期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限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到行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期持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到行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获到行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期持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到行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获到行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近期持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行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获到行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期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的,能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2017-09-26 04:23: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