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职责法》第34条第一款限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有用人单位承受侵权职责。根据该限定,行驶人因工作原由行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使人丧命的,不论行驶人可否有犯错,行驶人均不对意外承受赔偿职责,由用人单位承受无犯错的替代职责。受害人亲属只能想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对于劳动派遣期间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形,我国法律也作发生明确的限定。我国《侵权职责法》第34条第二款限定,劳动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派遣的用人单位承受侵权职责;劳动派遣单位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根据上述限定,行驶人因工作原由行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使人丧命的,不论行驶人可否有犯错,行驶人也均不对意外承受赔偿职责,由接受劳动派遣的用人单位承受无犯错的替代职责。劳动派遣单位有犯错,是指明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决裂格仍然派遣或者接受劳动派遣的单位向劳动派遣单位要求更换工作人员,劳动派遣单位不予配合。在劳动派遣单位有犯错的情形下,劳动派遣单位只有在接受劳动派遣单位赔偿不够时才对意外承受赔偿职责。另外,我国《侵权职责法》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交通意外使人丧命的赔偿也予以了限定。我国《侵权职责法》第35条限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一方承受侵权职责。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动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两方各自的犯错承受相应的职责。根据上述限定,形成个人劳动关系的行驶人因工作原由发生交通意外,不论行驶人可否具有犯错,均对意外不承受赔偿职责,由接受劳动的一方对意外承受无犯错赔偿职责。因交通意外招致行驶人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行驶人与接受劳动一方各自的犯错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2017-09-24 18:12: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