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指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意是为了交易方便,不必在每次交易时都起草新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合同方一般应采取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对涉及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条款进行标注,以起到提醒作用。
《民法典》在继承合同法精神的基础上,加强了合同提供方的说明义务,更强调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在涉及另一方重大利益的条款上对另一方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2021-08-20 08:16: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