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

江苏 - 无锡 合同纠纷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无锡

1、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2、无过错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制度的重大改革。

3、违约责任的承担

(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

(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最后,当事人之情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该迅速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如果违约人拒不执行法律判决的,人民法院将会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违约期限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2021-08-20 07:28:44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无锡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北京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