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是否约定试用期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律对此并无强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当中不仅仅是包括有国家正式的人员,还包括有一些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人员,对于这些人员来说的话,也是需要在做这个时候签订的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具体的一些事项,防止日后发生一些争议,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21-08-19 17:46: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