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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河南 - 许昌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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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南 - 许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在放假期间,如果员工在工作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要求来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如果员工没有获得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是向所在地的法院直接起诉。

2021-08-20 06:3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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