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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山东 - 济宁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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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济宁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需要离婚的情形的时候,是需要遵循法定的离婚程序的规定以及离婚的原则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等。

2021-08-18 15:5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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