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2021-08-18 15:38: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