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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对走私毒品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黄** 甘肃 - 酒泉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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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运输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运输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3)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10%-30%;(4)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运输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5)具有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未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2)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07-22 13:3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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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针对走私普通物品所涉及的具体量刑标准,将结合偷逃应缴税额的具体数值及情节程度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考量与裁定。具体来说,可以参照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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