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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相关规定

福建 - 宁德 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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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宁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来赔偿的,如果觉得金额过高的情况可以要求法院降低误工费的金额。而且要求支付误工费的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比如说工资单或者工资明细表,由法院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2021-07-13 16:4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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