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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是怎样的

广西 - 钦州 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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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钦州

①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以上就是收购要约的一些基本内容,收购要约必须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等等,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关于收购要约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向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律师咨询。

2021-07-08 14:3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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