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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

天津 - 东丽区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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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 - 东丽区

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如果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明显悔改的行为,以及在有期徒刑内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是检举他人的重大活动,则可以适当减刑


2021-04-22 16:0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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