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依据上述
(5)一
(8)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中关于劳动教养能否被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况劳动教养是对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教育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特殊行政措施,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1-04-17 23:42: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