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调查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如有恶意转移,可向人民,债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采取本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2021-04-17 19:39: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