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无须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对未查获的逃逸事故,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对调查中止的交通事故,在中止原因消除之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021-04-17 02:33:40 回复